TA动态丨《2020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即将开幕,2020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邀您投票
点击上方 蓝字关注我们!
《2020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热点论坛》拟于12月12日举办,并将发布2020年度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此次版权十大热点案件将继续通过“专家评审+网络投票”的方式评选得出。网络投票截止至12月4日(星期五 )中午12点。36件候选案件简介如下,诚邀您投出宝贵一票!(每个账号仅有1次投票机会,请谨慎操作)
目 录
一、民事类案件
一、民事类案件
案件1 FPS类游戏地图著作权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现行《著作权法》的立法下,游戏场景地图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图形作品中“说明事物原理或结构”的“示意图”的类型。《全民枪战》中的6幅地图与热门网络游戏《穿越火线》中的游戏场景地图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侵犯了腾讯公司对《穿越火线》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以《全民枪战》充值收入、财务报告等中披露的净利润数等相关数据作为计算基数,并以游戏地图对于FPS游戏的贡献率以及涉案游戏地图对于整个游戏地图的贡献率,确认本案《全民枪战》因侵害原告《穿越火线》游戏6幅游戏地图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赔偿金额。
法院判令七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24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不乱买公司认可其前端代码中使用了GPL协议下的开源代码,但其主张权利的是后端代码,其后端代码是独立于前端代码的其他程序,并不受GPL协议的约束,无需强制开源。前端代码可以完全适用 GPL 规则,但后台代码构成了软件作品,两者相对独立,此时如果使用应当经过授权、支付使用费。闪亮时尚公司在被诉侵权软件中使用了不乱买公司软件代码,但没有表明该部分软件代码的开发者身份及来源,侵害了不乱买公司的署名权。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3: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著作权侵权
及不正当竞争案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案
【裁判日期】2019.12.24【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长黄娟敏、审判员喻湜、审判员周灵均【推荐理由】本案是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的案件,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步骤,符合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立法宗旨,有利于激励人们主动利用人工智能进行创作,也有益于人工智能产业的良性发展。【案情简介】腾讯公司因认为盈讯公司侵害腾讯机器人所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将被告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该文章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法院认定涉案文章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法院同时认为,涉案文章是由原告主持的多团队、多人分工形成的整体智力创作完成的作品,整体体现原告对于发布股评综述类文章的需求和意图,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被告未经许可转载涉案文章的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00元。
案件4:国内首例MOBA类游戏短视频
侵权案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运城市阳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裁判日期】2020.1.2【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长邓丹云、审判员周扬、审判员张艳【推荐理由】本案为国内认定MOBA类游戏整体画面为类电影作品的首例判决,为认定游戏用户对游戏整体画面是否享有著作权及传播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案情简介】腾讯公司因认为被告阳光文化公司、优视公司侵犯其著作权,将两被告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王者荣耀》游戏的连续画面不是通过摄制方法固定在一定介质上,但是作品类型强调的是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方法。因此,在符合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特征时,《王者荣耀》游戏的整体画面宜认定为类电作品。而诉争329832条短视频均系玩家在对运行《王者荣耀》游戏的画面进行录制、剪辑、配乐和解说后形成,视频时长不一,已经呈现了《王者荣耀》游戏的几乎全部内容,超出了适当引用的合理限度,不构成合理使用。
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96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5:“英语趣配音”APP侵害信息
网络传播权案
培生(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杭州菲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裁判日期】2020.3.12【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人员】审判长冯刚、审判员李志峰、审判员崔宇航【推荐理由】平台行为性质及合理使用的认定典型案例。【案情简介】上诉人杭州菲助公司与被上诉人培生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杭州菲助公司未经许可,将培生公司享有权利的《LONGMAN Welcome to English E-BOOKS 电子书6B》复制加工并分类编辑后,拆分成32个文件,上传至杭州菲助公司运营的涉案APP,向用户提供点击浏览、配音、收藏、分享等服务,侵犯了培生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虽然短视频时长短的确可能限制作者的表达空间,但表达空间受限并不等于表达形式非常有限而成为思想范畴的产物;相反地,在数十秒的时间内亦可以创作出体现一定主题,且结合文字、音乐、场景、特效等多种元素的内容表达,故此类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能否构成作品,并不取决于时间的长短。实践中有些时间很长的视频,如监控录像等,亦不会构成作品。
另外,在短视频合理使用的认定中,需要考虑被诉短视频是否改变原作品表达的信息和内容,是否属于对原作品功能进行了实质性的转换和改变,其使用数量是否符合必要性和适当性的要求,使用过程中是否指出著作权人等因素综合认定。因此《LONGMAN Welcome to English E-BOOKS 电子书6B》构成独立的作品,杭州菲助公司经营的“英语趣配音”APP上向公众提供了多个包含有涉案电子书图文内容的视频,损害了培生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6:央视国际与聚力传媒足球赛事
节目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足球赛事节目作为经过素材选择、机位设置、画面的剪辑、编排等步骤,并融入回放、特效等因素,属于文学艺术领域的“独创性的表达”,且具有可复制性,可以作为《著作权法》规定的类电影作品加以保护。涉案足球比赛节目系原告及其关联公司花费高额资金从权利方处购买,被告的该种使用方式严重影响了原告通过独家转播或通过分授权获得相应收益的能力,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构成侵权。
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7:云游戏行为禁令案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极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优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虽被告抗辩行为保全措施将对创新行为及社会技术变革造成损害,但法院指出技术的发展不应以侵害他人利益为前提。综合考虑涉案云游戏平台下载量、涉案游戏知名度、利益平衡、公共利益等,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
裁定被申请人极云公司立即在“极云普惠云电脑”删除《英雄联盟》游戏全部内容;停止借助《英雄联盟》游戏宣传、推广、介绍“极云普惠云电脑”。
案件8:听音识剧APP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将涉案作品剪辑并上传至服务器中,“提供作品”并不是以实际提供了多少作品为判断依据,而是以提供作品的可能性为准。“听音识剧”APP功能是在用户播放相应影视剧、电影作品的声音时,该功能可以识别并播放对应作品的片段。虽然针对网络用户的每次识别行为,被告仅提供一分钟的片段,但实质上已经将涉案作品置于网络服务器中,供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被告APP获得涉案作品。因此被告行为构成侵权。
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9:网络课程侵权行为禁令案
【裁判日期】2020.4.23【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长杨德嘉、审判员刘佳欣、审判员林峥嵘【推荐理由】网络课程作为新的教学模式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本案的禁令发挥了及时、高效救济民事权利的作用,净化了网课市场,促进“互联网+教育”行业有序发展。【案情简介】因认为被告梁文飞侵犯著作权,原告腾讯公司将其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并申请行为保全措施。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主观故意明显,缺乏及时、全面停止被申请行为、积极减少损害后果的意愿,如不及时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将导致申请人的损害后果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进而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损害被申请人、社会公共的合法利益。
法院裁定被告立即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腾讯课堂”(ke.qq.com)中涉案网络课程视频文件的行为。
案件10:《傅雷家书》著作权侵权及
不正当竞争案
【裁判日期】2020.5.6【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长袁滔、审判员曹美娟、审判员施国伟【推荐理由】合理行使汇编权,未侵害作品修改权典型案例。【案情简介】上诉人煤炭出版社(现应急管理出版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傅敏、三原公司及原审被告石头汤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修改权指对原文进行了更改,但本文仅是删减部分原文并未对剩下的原文进行更改,属于汇编权的使用,煤炭出版社未侵害傅雷对其作品的修改权。二、被控侵权图书使用《傅雷家书》作为书名,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图书的书名如果仅是对图书内容的有限表达,缺乏显著性,且并未通过使用成为识别图书商品来源的标识,不应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从而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三、煤炭出版社侵害了三原公司的发行权。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部分一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第四项为煤炭出版社赔偿三原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2万元。
案件11:KTV经营者侵害著作权案
【裁判日期】2020.5.18【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长秦元明、审判员郎贵梅、审判员马秀荣【推荐理由】卡拉OK经营者通常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版权许可使用合同,以取得授权许可,但其如果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超范围使用,仍有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案情简介】申诉人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无锡欢唱娱乐有限公司的两家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案不服二审判决,提起申诉。最高法院提审了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声影公司有权依据《转让协议》对涉案作品行使著作权,是本案适格原告。声影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声影公司是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欢唱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上述认定。故认定声影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欢唱公司的两家分公司虽然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音集协)、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音著协)签订了版权许可使用合同,但涉案82部作品并不在音集协和音著协授权管理的作品范围之内,欢唱公司两分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侵犯了声影公司的放映权、获得报酬权。
再审法院判决音乐房子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00元,广益路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200元,撤销二审裁定和一审部分判决。
案件12:《人民的名义》著作权案
【裁判日期】2020.5.26【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人员】审判长张晓霞、审判员杨洁、审判员刘辉【推荐理由】剽窃侵权行为与著作权权项间关系明晰典型案例。【案情简介】上诉人李霞因与被上诉人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团侵害著作权案,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周梅森所著《人民的名义》与李霞所著《生死捍卫》在故事结构、18处人物设置、50处具体情节、78处文字描写中的独创性表达层面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不会导致读者对两部小说产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周梅森创作小说《人民的名义》并不构成对李霞小说《生死捍卫》的剽窃。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13:《拳皇》与《三流女侠》
著作权侵权案
【裁判日期】2020.6.1【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长杨德嘉、审判员王栖鸾、审判员尹斐【推荐理由】将经典游戏角色形象拍摄为电影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件。【案情简介】因认为被告金刚公司、威驰克公司、湃拉工作室侵害著作权,原告乐玩公司将三被告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游戏中的“不知火舞”“蔡宝奇”“陈国汉”“二阶堂红丸”四个角色形象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乐玩公司经合法授权,对涉案游戏及其中的美术作品(即涉案的四个游戏角色形象)享有著作权。涉案电影对涉案游戏中的四个角色形象是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乐玩公司享有权利的上述美术作品固定在了相应载体上,后又通过网站进行传播,该行为构成对摄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在将四个涉案游戏角色形象用于电影人物的基础上,三被告又以“不知火舞重操旧业”对电影进行宣传,并利用“陈国汉”“蔡宝奇”“二阶堂红丸”的角色名称或形象特征将其电影人物命名为相近的“陈胖子”“蔡主任”“唐唐”,系擅自使用与具有一定影响的涉案游戏角色相同或近似的名称,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足以引人误认为与涉案游戏及其角色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法院判决三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乐玩公司经济损失7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
案件14:“配音秀”APP著作权侵权案
【裁判日期】2020.6.12【审理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长赵长新、审判员王恒、审判员楼三丹【推荐理由】认定配音秀APP侵犯著作权典型案例。【案情简介】梦之城公司因发现“配音秀”APP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将 “配音秀”APP运营主体秀秀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梦之城公司享有涉案动画短片的著作权,被告并非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倘若被控侵权视频系网络用户上传,被告亦构成帮助侵权,被告之经营意义已非简单为配音爱好者提供交流平台,而系使用用户上传的视频文件丰富充实其平台内容、吸引网络用户关注和增加浏览量,进而获得经济利益。被告提供的“配音秀”服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的作用,具有积极意义,但是,“配音秀”系以提供内容为主的网络服务,在此情况下,被告在实际经营中应对著作权保护给予充分关注。“片段之短”未必推出“损害之微”,“百姓趋之”并不可以“无忌为之”。建议被告重新审视自身服务,合理借鉴行业先进经验,一方面加强内容审核,另一方面落实上传用户实名注册制度,努力构建良性、健康、正当的经营模式,并在此基础上谋求持续发展。
法院判令秀秀公司赔偿梦之城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支出250元,驳回梦之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15:“专有出版权不一定需要出
版”案
【裁判日期】2020.7.22【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人员】审判长张晓霞、审判员冯刚、审判员章瑾【推荐理由】专有出版权、期限认定典型案例。【案情简介】上诉人中华书局因与被上诉人金城出版社、一审被告王府井书店著作权权属、侵权案,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专有出版权的保护不以是否出版为前提,中华书局享有专有出版权,且在保护期及授权范围内。这就意味着,金城出版社出版被诉侵权图书的行为,已经构成对中华书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的侵犯。另外,由于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王府井书店销售的被诉侵权图书系合法购进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并未构成侵权,故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金城出版社赔偿中华书局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合理开支1039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16:软件源代码著作权侵权案
【裁判日期】2020.7.24【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人员】审判长芮松艳、审判员刘炫孜、审判员林鸿姣【推荐理由】本案确定了计算机软件侵权亦采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原则。【案情简介】因认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到侵害,原告宝利通公司将小鱼易连科技公司等三被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具有接触原告源代码的可能性,且尽管原、被告双方代码中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部分在整个软件中所占比例不高,但是上述实质性相似的函数数量仍达471个,涉及音频解码、网络适配、视频编解码等基础功能,均属于视频会议软件不可或缺的功能,被告未给出充分、合理的解释。因此,认定被告侵权代码构成实质相似,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95万元人民币,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17:延时摄影案
【裁判日期】2020.8.18【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人员】审判长仪军、审判员姜丽娜、审判员杨洁【推荐理由】本案判决界定了延时摄影的作品属性,有利于鼓励新技术在作品创作过程中的应用。【案情简介】上诉人周立亚因与被上诉人申屠晓宁著作权权属、侵权案,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延时摄影作品是将单个静止的摄影作品串联起来,得到一个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能够体现了摄影人对构图、光线等创作要素的选择与安排,具有独创性,故延时摄影作品中的单幅照片应作为摄影作品受到保护。另外,在对损失赔偿金额认定时,应当考虑到侵权行为的影响力,本案中申屠晓宁在淘宝网销售页面展示涉案视频中画面的行为虽然构成对涉案作品中摄影作品的侵权,但因上述展示页面对摄影作品的使用仅限于以与其他画面并排并列,类似于缩略图的方式进行展示,且不能通过点击展示画面直接获得摄影作品全图,故即使法院认定上述行为构成侵权,因其侵权行为的影响极为有限,所造成损失亦应包含在公众通过观看展示画面购买全部涉案作品所造成的损失中。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18:单首音乐作品赔偿额最高案
【裁判日期】2020.8.19【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长陈为、审判员李臻、审判员郭剑霞【推荐理由】本案系涉及音乐作品使用的经典判例,利用法经济学计算作品使用费,最终判决赔偿单曲使用费70万元。【案情简介】上诉人百慕文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城演艺公司、茶马公司著作权侵权案,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使用音乐作品支出成本与主营业务收入密切相关的情况下,通过计算支出的音乐作品许可使用费在支出成本中的比例,进而计算出该部分成本所对应的营业收入,再根据利润率计算出音乐作品相应的营业利润,从而以该营业利润在总营业利润的占比确定利润贡献率,系一种较为合理的推算音乐作品利润贡献率的方法。最终结合各方面因素,法院以茶马公司应该缴纳的许可使用费和实际缴纳的许可使用费为参照,计算出音乐作品对于茶马公司经营丽江千古情景区的利润贡献率区间为0.20%-1.43%。
二审法院撤销部分一审判决,改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1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19:“葫芦娃”与“福禄娃”著作权案
【裁判日期】2020.8.25【审理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人员】审判长何渊、审判员范静波、审判员邵勋【推荐理由】美术作品电影化著作权侵权典型案例。【案情简介】上诉人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美影厂公司及原审被告搜狐公司、卓悠公司、飞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案,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福禄娃动漫形象与葫芦娃动漫形象,两者的不同之处为动漫形象的身体部分,两者的相似部分为服饰部分。上诉人主张葫芦娃动漫形象的服饰来源于公有领域,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其仅举证了葫芦娃服饰的个别元素来自于公有领域,未能证明在葫芦娃动漫形象创作之前,已存在与葫芦娃整套服饰实质性相似的服饰。福禄娃系根据葫芦娃改编的新作品,四月星空公司侵害了美影厂公司作品改编权。四月星空公司、仙山公司先后为涉案游戏提供动漫形象授权,妙趣公司开发涉案游戏,蓝港公司运营涉案游戏,共同侵害美影厂公司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美影厂公司涉案作品知名度及美誉度、美影厂公司作品授权费、侵权人的主观故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范围、涉案动漫形象在涉案游戏中人物数量的占比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的赔偿金额为50万元,所确定的赔偿数额在合理范围内,予以维持。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20:“新浪”中超赛事直播节目
著作权案
【裁判日期】2020.9.23【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长谢甄珂、审判员苏志甫、审判员俞惠斌【推荐理由】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认定类电作品标杆案件,新浪中超赛事直播案再审逆转胜诉。【案情简介】2013年,新浪公司持有中超赛事直播节目相关权利期间,发现被告公开传播中超赛事直播节目,侵害相关权益,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定直播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被告行为构成侵权;二审法院认定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不构成作品,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新浪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电影类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划分标准应为独创性之有无,而非独创性之高低。就表达独创性而言,中超赛事直播节目不同于录音录像制品,其摄制过程存在显著创作性,区别于对客观事实的机械记录。中超赛事直播节目涉及比赛现场、转播车、转播中心等各环节,融入了场地导演、摄像、总导演、切换导演、慢动作导演、慢动作操作员、字幕导演、字幕操作员等在内的摄制团队齐力创作,对素材的选择、编排充分体现了摄制团队的独创性智力投入。
就载体而言,电影/类电作品“摄制在一定介质上”要件的主要目的在于将电影/类电作品与创作对象(也即客观事实)相区割,将表达与思想相区割,并满足作品的“复制性”要求。随着创作方式的演进和载体形式的发展,中超赛事直播节目的创作、传输、存储介质越发多元,过程之间已满足节目内容与载体的附着。涉案赛事节目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电影类作品。
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21:“央视”世界杯赛事直播著作
权案
【裁判日期】2020.9.23【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长谢甄珂、审判员苏志甫、审判员俞惠斌【推荐理由】世界杯体育赛事直播认定类电作品典型案例。【案情简介】再审申请人央视国际网络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暴风集团股份公司侵害著作权案,不服二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电影类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划分标准应为独创性之有无,而非独创性之高低。且尽管涉案赛事节目的内容直至直播结束才最终完成整体定型,但正如作品创作有整体创作完成与局部创作完成之分,不能因此而否定赛事节目已满足作品一般定义中“可复制性”的要求和电影类作品定义中“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的要求。
因此,本案体育赛事具有独创性等一系列构成“作品”的要求,属于类电影作品。被告侵权成立。
二审判决虽认定错误,但支持了央视国际网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再审法院对此结果仍予维持。
案件22:网络机顶盒案
【裁判日期】2020.9.23【审理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长李慧、审判员洪金秋、人民陪审员张继红【推荐理由】互联网机顶盒对预置播放软件未尽合理审查义务构成帮助侵权的典型案例。【案情简介】因认为小捷公司、泰捷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飞狐公司将两被告诉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软件运营者身份的认定,可以结合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微信、微博、论坛运营主体信息,用户付费时显示的收款方信息等进行综合认定。在判断播放软件是否侵权时,首先要区分播放软件运营者属于网络内容提供者还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播放软件运营者系通过自己的服务器向用户提供影视作品播放服务或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播放时存在真实的跳转过程,其就是网络内容提供者,构成直接侵权。
在播放软件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互联网机顶盒生产者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及承担何种侵权责任,应依次考量以下因素:一、机顶盒生产者与播放软件经营者是否存在分工合作关系,若存在分工合作关系,则为共同直接侵权;二、若不存在分工合作关系,则根据机顶盒生产者履行注意义务的相应情况判定是否构成帮助侵权。机顶盒生产者对于是否预装播放软件及预装何种播放软件具有自主选择权,在其选择预置播放软件的情况下,应对播放软件是否具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资质进行初步审查,如未履行该义务,则构成帮助侵权,应就其提供硬件设备的帮助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23:《诛仙》《青云志》页游
侵权案
【裁判日期】2020.9.27【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人员】审判长宋鹏、审判员杨洁、审判员李志峰【推荐理由】页游著作权侵权典型案例。【案情简介】上诉人完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多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华多公司侵害了完美公司享有的就《诛仙》系列小说改编为游戏的改编权,亦侵害了完美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华多公司的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
鉴于在案证据无法充分证明侵权损失或违法所得,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诛仙》系列小说知名度、游戏改编许可使用费、《诛仙》系列游戏传播时间和知名度、华多公司的主观故意、《青云志》游戏运营情况以及实际使用《诛仙》小说内容的比例等因素,认定的赔偿以及合理开支数额合理,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24:《芈月传》小说抄袭剧本
侵权案
【裁判日期】2020.9.28【审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人员】审判长张晓霞、审判员崔宇航、审判员杨洁【推荐理由】小说抄袭剧本典型案例,合同约定成关键。【案情简介】上诉人花儿影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胜男、浙江文艺出版社、中关村图书大厦侵害著作权案,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未适用“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而是先审理合同约定的内容是正确的。蒋胜男因创作完成《芈月传》小说而享有著作权,其他人仅提供咨询意见等,不视为创作。蒋胜男授权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及中关村图书大厦销售《芈月传》小说不构成侵权。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25:《西虹市首富》著作权侵
权案
【裁判日期】2020.9.30【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长崔树磊、人民陪审员宋京生、人民陪审员张丽丽【推荐理由】本案亮点为被诉电影在具有在先的合法改编来源时,如何进行两作品情节相似性判断。【案情简介】因认为六被告侵害著作权,原告王倩将被告彭安宇等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王倩诉称被告在人物设置及关系上侵权不成立。因为涉案电影合法改编自有相似人物设定的在先的另一影片《布鲁特斯》。涉案剧本中的表现手法并不构成主要人物,同时主要人物设置方面两作品并不相同,涉案剧本中的 “ 张学友” 与涉案电影中的 “王力宏 ” 均非作品的主要人物,王倩主张出现的明星构成主要人物设置的侵权亦无事实依据。二、从单一情节、情节组合多方面对比来看,两作品亦不相同。原告主张的著作权侵权并不成立。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26:杨丽萍《月光》著作权侵
权案
【裁判日期】2020.10.30【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长王栖鸾、审判员尹斐、审判员李莉莎【推荐理由】首例涉及将舞蹈作品制作成静态图案方式侵权的案件。【案情简介】因认为被告心正意诚公司、心正意诚海淀分公司、云海肴公司侵害著作权,原告杨丽萍公司将三被告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装饰图案与《月光》舞蹈作品具有独创性的静态舞蹈动作存在实质性相似。被诉装饰图案使用了《月光》舞蹈作品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内容,心正意诚餐公司等未经许可使用被诉装饰图案,且无法提供被诉装饰图案的合法来源,侵害了杨丽萍公司就《月光》舞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
心正意诚公司在云海肴官网和官方微博中传播带有部分被诉装饰图案的图片,亦侵害了杨丽萍公司就《月光》舞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4万元。
案件27:数字时代图书馆合理使用
的边界案
【裁判日期】2020.11.18【审理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员邓丹云【推荐理由】本案厘清图书馆使用数字作品的边界,确定合理使用范畴。【案情简介】原告音乐出版社、文艺音像电子出版社因认为被告联图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将其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联图公司接受图书馆的委托,在其经营的“云图网”提供涉案录音录像制品的下载并超出图书馆的特定用户群体进行传播的行为,不属于对原告享有权利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合理使用,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若被告仅是针对图书馆的特定用户群体在线提供涉案录音录像制品的浏览服务,则既符合公共政策目标,激励作品的再创作和传播,促进文化传承与创新,又不会影响该制品的正常使用,也不会不合理地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则应属合理使用的范畴。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刑事类案件
案件28:仿冒“乐高”玩具刑事案
【裁判日期】2020.9.2【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长璩富荣、审判员周宜俊、审判员高卫萍【推荐理由】著作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案情简介】2019年4月23日,上海市公安局在被告人的租赁厂房内查获大量盗版乐高玩具,并先后抓获各被告人,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进一步审查起诉,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鹏等9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乐高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非法经营数额特别巨大,情节属特别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故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鹏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9000万元;判处其余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案件29:陕西“8.23”网络销售盗版
书籍刑事案
郭某某等五被告人侵犯著作权罪案
【裁判日期】2020.10.19【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审理法院】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长程东风、人民陪审员戴敏、人民陪审员郑长福【推荐理由】网络销售盗版图书金额巨大刑事案件。【案情简介】2019年8月23日西安市灞桥区文化执法大队与西安市公安局浐灞分局突击检查了位于灞桥区的郭某某的租住地及另一仓库,查扣了大量盗版教辅材料。随后公安机关对涉案人郭某某等进行了刑事拘留,并移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审查起诉,由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盗版书籍均由安某委托崔某制成电子版,再由朱某某按此电子版大量盗版印刷,郭某某、李某某通过“淘宝网”“拼多多”网络平台进行销售获利。至案发,郭某某、李某某通过网络销售盗版书共获利60余万元,安某共获利40万元,涉案金额巨大。
故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判处安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万;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崔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案件30:天津“4.29”重大侵权盗版
少儿出版物刑事案
【裁判日期】2020.10.20【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长苏庆松、审判员刘洋、人民陪审员郑和平【推荐理由】一起在河北印刷、天津仓储、北京非法销售的重大少儿出版物盗版刑事案件。【案情简介】天津市武清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根据涉嫌侵权盗版少儿图书的举报线索于2019年4月27日进行立案查证。后该案件被移交至公安武清分局对此案依法刑事立案。经武清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盘点、申请鉴定,涉案图书100种20.72万册(套),全部为侵权复制品,且全部为侵权少儿出版物,包括《三体》系列、《哈利波特》系列、《米小圈上学记》系列等,码洋476.8余万元。同月,公安机关在河北廊坊某彩印有限公司抓获印制者李某某,并查获盗版图书3.8万册。同年12月,公安机关在山东将侵权盗版少儿出版物的所有人杨某军、周某某抓获,后移送该案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进一步审查起诉,由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相互勾结,未经著作权人或相关权利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且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以严惩。
故以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杨某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案件31:《82西游》著作权侵权刑
事案
【裁判日期】2020.11.5【公诉机关】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审理法院】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长王梅玲、人民陪审员郁振全、人民陪审员邹丽丽【推荐理由】通过对相关源代码进行编译、盗取或制作与正版游戏相同游戏元素的“私服”游戏并向公众开放,从中谋取暴利的游戏著作权侵权刑事案件。【案情简介】因认为六被告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于2018年6月21日立案侦查,并于同年7月先后将被告人王某、郑某某、李某等人抓获归案。后于2019年9月6日将该案移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确认《82西游》游戏软件在人物设计、战斗画面、道具、武器、玩法、地图、NPC人物设计、UI设计、场景、宠物等方面,与《梦幻西游》存在大量相同内容。经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鉴定,《82西游》与《梦幻西游》构成实质性相似,存在复制的行为。
故以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被告王某、李某、郑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三十五万,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案件32:淮安“2.22”重大侵权盗版少儿
出版物刑事案
王某等十一名被告人侵犯著作权罪案
【裁判日期】2020.11.27【公诉机关】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审理法院】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审判长孙晓明、审判员丁然、人民陪审员李锋【推荐理由】一起权利人实名举报,在河北印刷、北京及淮安仓储、通过网络以“真假混装销售”方式向全国范围非法销售的新型重大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案情简介】淮安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童话大王”郑渊洁实名举报线索于2019年2月进行立案侦查,于2019年2月22日查获存储盗版书籍的淮安仓库。经盘点鉴定,该仓库内均为侵权盗版图书。该案遂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刑事立案,两被告单位及两名主犯王某、李某某在内的十一名被告人相继归案。经审查,涉案图书68种,共93万余册,包括《皮皮鲁总动员》《皮皮鲁遥控老师》《肚子里有个火车站》等,图书码洋9000余万元。后本案移送至淮安市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审查起诉,由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单位及十名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无视国法,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大量印刷盗版图书并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另有一名被告人吴某某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制作、销售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图书防伪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罪。
故以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两被告单位罚金各5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四年,并罚金300万元;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罚金260万元;其他被告人均被判处一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执行缓刑并处罚金。
三、行政类案件
案件3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传播作品案
【查处时间】2020.6.15【涉案当事人】京游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推荐理由】首例侵犯游戏推广视频著作权行政处罚案。【案情简介】经查证,2020年1月至2020年2月期间,当事人京游科技公司未经著作权人三七互娱公司广州分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了权利人的《萌娃漂流》广告视频作品,在抖音平台上推广其游戏《宫廷之恋歌》。【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34:购买外挂谋取经济利益案
【查处时间】2020.7.10【涉案当事人】吴天标【推荐理由】购买外挂谋取经济利益行政处罚案。【案情简介】经查证,吴天标未经《地下城与勇士》网络游戏著作权人的许可,通过互联网从网名为“微笑”的上线处购买,并使用名为《奔驰》的《地下城与勇士》的外挂软件,打“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获得金币,并在网络上销售给其他玩家,获取经济利益。
该外挂软件具有通过修改《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软件的参数设置,达到无人值守自动打怪,实现操控游戏运行的功能,因而给游戏运营商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侵犯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处罚决定】一、罚款肆万元整(40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伍万叁仟捌佰肆拾元整(53840)元。
案件3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销售盗
版教材案
天津市宁河区梓华轩书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同时损害公共利益案
【查处时间】2020.7.14【涉案当事人】天津市宁河区梓华轩书斋(旋丽英)【推荐理由】销售盗版图书行政处罚案。【案情简介】经查证,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现了《义务教育教科书语文一年级上册》等17种477册图书涉嫌为非法出版物。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出版物的进货票据,无法证明其合法来源。
经涉案出版物署名的相应出版社认定,17种涉案出版物均为盗版出版物。当事人购入涉案出版物进行销售的行为,构成了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违法事实。【处罚决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1.2元整;没收侵权复制品共计17种477册;罚款人民币80000元整。
案件3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作品
损害公共利益案
【查处时间】2020.9.8【涉案当事人】天津市西青区艾姆围百货店(任振华)、天津晨宸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推荐理由】落实“剑网2020”专项行动,打击放映版权保护预警名单内重点作品的违法行为案件。【案情简介】经查证,涉案当事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上映期内的《八佰》等涉案电影作品自行下载并添加至服务器,通过其经营场所内的电影放映设备向顾客公开再现,即为用户提供了技术设备和电影放映的全部条件并因此获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
同时,涉案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电影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涉案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分别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扫描二维码跳转至投票通道
编辑:李小旭丨
往期推荐
🔗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附《意见》解读)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征求意见稿)》(全文)
工信部数据安全治理工作组成立,王军律师受邀做中国企业出海视角的专题演讲
……
球分享
球点赞
球在看